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最新修訂了有關地理標志(GI)和原產地名稱(AO)的定義。在第19屆OIV大會上,全體成員一致通過了有關地理標志和原產地的新決議(OIV-ECO 656-2021)。
圖片來源于:中國葡萄酒信息網
OIV專家組多年來一直致力于這項決議,此次修訂使得現(xiàn)有定義與目前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中的國際定義相一致。
在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志概念的定義、推廣和保護方面,OIV一直起著決定性的作用。1947年,OIV首次對原產地提出定義。1992年,OIV對認可的地理標志(RGI)給出定義,并更新了原產地名稱(RAO)的定義(OIV-ECO 2/92)。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被視為國家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修訂,OIV充分考慮到了地理名稱對于葡萄酒及烈酒飲料原產地的重要性以及成員國根據國際協(xié)定保護這些名稱的權利。OIV重申,原產地是工業(yè)產權的保護對象,有權受到同樣的國際保護,特別是考慮到不公平的競爭規(guī)則。
地理標志的新定義
地理標志名稱受原產國保護,該名稱確定了葡萄酒或烈酒來自某一特定地理區(qū)域,其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都歸因于其地理原產地。
原產地名稱的新定義
原產地名稱受原產國認可和保護,并賦予產品聲譽。這包括某一地理區(qū)域的名稱,或能夠指定葡萄酒或烈酒來源的地理區(qū)域,而產品的品質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歸因于該地理環(huán)境,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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